
东起北大街,西至西北三路,南起糖坊街、药王洞,北至北顺城巷。具体范围以测量成果表为准。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二)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及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建筑面积、用途有争议、产权不明晰的,由莲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三)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其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凡在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不予补偿。顺城巷(安远门至尚武门段)棚户区改造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由大多数群众选定的西安天正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计算,并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附着物),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为异地安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0%的套内建筑面积。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被征收人支付差价款的,签订协议时首次付款不少于应交款额的50%,余款在安置住房时一次付清,否则不予安置。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2.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共两处,分别为:未央区龙朔路“时间城”小区和汉城南路与红光路西南角“宏府.鹍翔九天”小区,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每种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之差不低于8平方米。3.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未达到就近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4.营业用房和其它非住宅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异地产权调换进行安置。选择营业用房异地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位于:未央区龙朔路“时间城”小区临街商业房屋。独立营业用房采取大厅式营业用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5.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评估公司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西安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复查。6.在办理回迁安置手续时,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交房顺序号并结合产权调换房屋的户型自主选择。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应高低层搭配。安置楼为高层的,一至十四层属低层次,十五层以上属高层次。征收公有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征收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不涉及临时安置补偿费);(1)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2)征收营业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3)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4)征收仓储等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2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2.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对应征收营业等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执行。(二)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三)对因房屋征收而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补偿费。(一)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20日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20日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一次付清购房款的,按实际购房款优惠6%扣减(实付购房款等于应付给被征收人的补偿补助款与被征收人应交款的差额),分两期付购房款不予优惠。(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户在本方案第六条第(一)款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作为奖励。征收主管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通过“征收系统”订立网签补偿协议,并以交房顺序发放选房顺序号。征收范围内的工厂、企、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房屋,过渡期限为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一)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莲湖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莲湖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起市十二中与市建筑设计院围墙,西至安西街,南起标新街,北至环城南路(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及测量成果表为准)。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
(一)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在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二)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在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三)征收公有房屋的,应当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征收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搬迁补偿费2000元/户,同时免费提供搬家车。 2.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3.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补偿费。 在征收补偿奖励期(2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5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20日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http://zjj.xa.gov.cn/xfwzs/ygzsNew/xmgk/index.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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